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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股票

日期: 2020-02-21 20:33:44 作者: 孙正豪

第三章、股票重点归纳

1.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应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即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除权除息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6.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规定是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满期后,通过证券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7.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10日,不能超过90日。

8.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司,持续营业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年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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