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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高频考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计

日期: 2020-05-29 10:07:48 作者: 孙正豪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计

一、系统的设计原则

1、实时性

通过对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准确地将报警监控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经监控中心确认后将火警信息传送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将故障信息等其他报警监控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在处理报警信息过程中,应体现火警优先的原则。

2、适用性

3、安全性

4、可扩展性

二、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

主要性能要求: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2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报考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三、信息传输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是指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般列为系统的主要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也可以作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四、报警传输网络与系统连接

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采用报警按钮或其他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五、系统设置与设备配置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多于5000个。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监控中心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且宜设置在比较安全的位置;监控中心不能布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处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用房周围。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一般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当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六、系统的电源要求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识,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与其他外接备用电源也应直接连接。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上;当主电源恢复时,也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上。主电源与备电源的切换不应使传输装置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保证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不少于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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