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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前拿分考点:药品经营管理

日期: 2020-03-24 10:15:47 作者: 孙正豪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药品管理法》规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4)《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经过资格认定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提示】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4)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换发程序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审批主体(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期限批发企业:30工作日
零售企业:15工作日
审查期限:30工作日
证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
换发期限(1)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届满,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证。
(3)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1)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届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证。
(3)终止生产药品或关闭,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变更期限(1)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2)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2)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经营范围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②生物制品。

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2)从事药品零售的:

①应先核定“经营类别”。

②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3)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核定按“国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变更与换发

(1)变更类别分为:①许可事项变更;②登记事项变更。

(2)许可事项的变更指:

①经营方式;②经营范围;③注册地址; ④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提示】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3)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①企业分立;②合并;③改变经营方式; ④跨原管辖地迁移。

3.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

①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②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③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④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2)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方式:

①书面检查; ②现场检查; ③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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